对“机械化清扫率”的分析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501

   摘要:为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根据现状及相关标准分析,希合理配置机械化清扫车辆设备,提升环卫作业现代化水平,并进一步科学定义机械化清扫率,明确机械化清扫率计算规划,合理设定考核指标。

   关键词:环卫、保洁、机械化、建议

   近年来,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市、生态市创建及“五气共治”等工作都将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这个指标列入考核内容,促进了环卫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随之而来,“机械化清扫率”概念的不完善、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缺乏可操作性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环卫保洁作业机械化水平的有序提升。

   一、机械化清扫率概念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规定(3.0.28),机械化清扫率(以下简称机扫率)是指“机械化清扫保洁道路面积与清扫保洁道路总面积的比率”。与此对应的两个概念在《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也有规定,道路清扫面积(3.0.26)是指“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的面积”,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3.0.27)是指“使用扫路车(机)、清洗车等机械清扫保洁的道路面积”。由此可知,机扫率是两个面积的比值,它客观上反应了环卫清扫保洁行业现代化发展中机械化清扫保洁一定的覆盖率。

   二、主要问题

   单从概念分析看还是比较科学的,但在实际计算、应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清扫保洁面积计算规则不明

   1.道路清扫计算面积范围不全面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CJ/T277-2008)规定:“道路清扫总面积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设施以及分隔设施间隙的面积之和,不应包含绿化分隔设施的面积”。未包括实际环卫作业中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步行商业街、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面积,因此也未明确以上公共场所保洁面积测算方法。

   2.机扫面积计算规则不明确

   (1)机扫设备类型未细化

   从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概念看,机扫设备包括扫路车(机)、清洗车等。常见的扫路车(机)、洗扫车比较明显是从事清扫保洁作业的设备,是可代替人工清扫保洁作业的。但清洗车包含洒水车、高压冲洗车、高压清洗设备、广场清洗设备等,以洒水、冲洗降尘为主,保洁为辅。

   (2)机扫面积计算规则未明确

   正常作业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大都在路幅两侧作业,道路中间一般不会机械清扫(冲洗会覆盖),因此机扫作业面积受到扫路车(机)作业宽度的限制,而人行道、设隔离设施的非机动车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大都采用小型机扫、清洗设备才能全覆盖作业。另外,有些考核中将洒水车作业也纳入了指标范围,洒水车辆作业时,作业宽度仅基本达到主车道全覆盖。

   (二)结合环卫作业劳动强度不强

   1.未纳入道路清扫保洁频率

   既然机扫率反映的是环卫清扫保洁的现代化程度,就有必要与清扫保洁作业的质量要求对应起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仅是清扫保洁效果在质量评价中的应用,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浙江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建设发〔2005〕248号)》都同时对保洁过程进行了要求,结合道路保洁等级、城市规模、季节等做出了清扫保洁频率(T)上的规定,如垃圾滞留时间及路面冲洗、道路洒水频次等有明确规定。这说明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和强度是“三维”的,包含了道路长(L)、宽(B)、频率(T)。但机扫率概念只有“二维”长(L)和宽(B),造成每日机械清扫道路一次和多次的机械化清扫率是一样的。

   2.未结合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量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的作业量(清扫保洁面积)都没有按《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计算道路“全面积”,计算所得的作业量与实际环卫作业强度接近,如人行道、天桥等需全面清扫而计算了全面积,机动车道以两侧为主兼顾中间未算全面积,因此机扫率体现的环卫清扫保洁“机器换人”程度应与定额作业量相结合更科学,当然这个作业量的计算也应纳入频率(T)因素。

   (三)考核指标操作性不强

   1.考核指标数据偏高

   目前,在机械清扫设备应用上,大多城市已在机动车道上采用了机扫车等机械清扫设备,只有小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在部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等采用小型保洁设备。再根据国内城市道路常见路幅设计,以机扫车“两侧各扫一次”实际作业宽度计算,仅达到25%左右。小城市、不发达城市路幅虽窄,但机扫设备少,大城市、发达城市虽机扫设备多,但路幅普遍较宽。由此可见,创卫中要求达到50%机扫率,以目前大多数城市道路机扫情况达标较难。

   2.考核指标范围不同

   卫生城市创建、生态城市创建、城市扬尘治理等工作中,有按道路机扫率为考核指标、也有以主干道机扫率为考核指标。虽然考核重点可能不一样,但容易造成工作压力增加、工作目标不一,不利于环卫作业机械化率全面提高。

   3.考核指标水份较大

   如上述,由于计算规则不健全,因此为达到考核要求,往往上报数据存在较多“水份”。如在仅机扫机动车道情况下,将机动车道全面积计算,甚至在不讲作业时间概念下,将“扫一次”的道路全部计算。这样的上报指标存在严重的欺骗性,不利于政府准确决策,不利于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科学制定计算规则

   应科学定义机械化清扫率概念,统一环卫保洁作业量、作业频次、机械清扫设备作业宽度等计算规则。

   1.以劳动定额作业量为基础

   行车道、非机动车道达到一定的宽度后,道路中间不积存垃圾,实际的机扫、人工清扫等环卫日常作业仅对路幅两侧进行清扫保洁,路中间只在垃圾撒落等特殊情况下需做保洁;人行道等因垃圾分布范围广,需全面积清扫保洁。因此,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量计算按《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规定,将道路中间部分设定了一个折算系数所得面积显得较科学,符合实际环卫清扫、保洁作业范围与作业强度。同时,应规定道路较窄时同一道路路幅内机扫作业宽度有重叠、或超出定额作业量的机扫面积以实际道路面积为上限。

   2.将清扫保洁频次纳入计算依据

   为将机扫率充分体现环卫作业强度的降低、体现抑制城市扬尘工作过程,避免出现“扫一次”与“扫多次”计算结果相同的问题,必须将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浙江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DB/1023-2005)》要求的清扫保洁作业频率(垃圾滞留时间)、冲洗及洒水作业频率纳入作业量、机扫面积计算。

   3.将机械化清洗作业按权值纳入机扫率计算

   随着道路冲洗、洒水机械化作业模式的不断扩展和对道路保洁质量的提升作用,确有必要将机械化冲洗作业纳入按一定权值纳入总保洁作业量、机械化作业量计算范畴,并明确计算规则,推进冲洗、洒水作业车辆的科学配置。

   (二)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根据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概念,结合环卫机械化推进水平,国家卫生城市、生态文明城市创建等指标范围宜一致,指标数据宜具有可操作性,以稳步推进机械化清扫水平。

   四、结束语

   由于环卫作业劳动强度高、危险性强,作业队伍普遍存在人员老化,同时环卫作业机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作业效率不断提升,因此环卫保洁作业“机器换人”已成为当前环卫行业的现实需求。规范机械化清扫率概念,让其如实反映环卫作业的机械化程度,可促进环卫行业的长远发展,不断提升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